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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禁对外担保 海事担保不在禁止范围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祝剑禾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本报讯 (记者祝剑禾)昨天,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相关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

  通知要求,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要求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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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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