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金在线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2日
在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背后,铁路自保资金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事实上,铁道部按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收取基本票价2%为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并采取 “自收自保”的方式内部消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从人保、平安、太保等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上述公司未接到涉及铁道部投保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报案。
以票价2%计提铁路强制保险,铁道部三年来的保费收入可望达到18.6亿元、21.81亿元和26.9亿元。而铁道部财报显示,铁道部2008、2009、2010年的税后利润分别为-129.51亿元、27.43亿元和1500万元。
业内人士质疑,巨额铁路强制保费收入无法从财报中看到任何解释。这或许意味着,铁路保险风险准备金极有可能被“转移支付”。
北京一位保险学者表示,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对旅客具有赔偿责任,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的责任额度或许将有所调整和提高。
一位财产险公司董事长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中国铁道承运的客流量足够大,如果按照商业化保险的运作模式“自保”,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精算设计、合理定价、并制定符合规范的资金运作。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国际、国内的再保险公司来进行分保,以达到转移巨灾风险的目的。
记者了解到,建国后曾经有一段时期,铁道部收取的保费缴到人保公司。1959年人保公司被取消保险公司建制后,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之后铁道部便开始进行“自保”。
一位资深保险人士表示,铁道部可以依据精算原理对强制保险资金单列管理。铁道部应该向公众披露相关 “自保”保险产品的具体保费、保额、承保范围等乘客关心的问题。但问题是,同级的中国保监会很难对其有效监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教授表示,目前的自保业务经营不规范,也不专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不久前结束的上半年保险监管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要探索设立自保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面对一年几十亿的强制保费收入,铁道部将其纳入到国家监管体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每日经济新闻 李听)
至记者截稿,据新华社消息,“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7月30日18时公布,目前已有19名遇难者的家属同意签订赔偿协议。 7月29日,“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发布消息称,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由之前的50万元调整为91.5万元。而7月26日曝光的第一份赔偿方案显示:根据铁道部相关规定,赔偿标准是执行以17.2万元为基数再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总共37.2万元;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家属赡养费等共计不超过45万元。
然而,正是这份赔偿救助标准,让人们对其中一项保险理赔金额提出质疑:铁道部收取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是否合法?过去8年收取的百亿保费的用途去向何处?铁道部“内部自保”模式是否应该取消?
铁路征收保险合法?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购票时,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这部分的最高赔付限额为2万元。铁路运输企业赔付的部分限额为15万元。另外,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其责任限额为2000元。以上赔付金额为17.2万元。
“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铁路部门如果未经审批自行运营强制保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认为,铁道部对意外伤害保险进行强制征收有不妥之处。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所确定的强制保险法定、商业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险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收取意外伤害强制险的《铁路强制险条例》属于行政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公共交通运输的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轮船曾都有类似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但是早在1987年和1989年被相继废除,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
收入流向何处
记者又算了一笔账:根据铁道部发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这3年的保险费收入约为18.60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总计67.31亿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而在铁道部的财报中,并没有保费收入项目,而是合计并入运输收入。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微博中提出:“有关部门应该解释清楚:铁路强制保险的对象是谁?铁路还是乘客?如果2%的保费源自基础票价,相当于铁路将本应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转嫁给保费收入,这种情况下,该业务是承运人责任保险,强制保险的对象是铁路;如果2%的保费是基础票价外的附加部分,强制保险的对象就是乘客,这对于旅客而言是不公平的,应该废止。”
“从事故发生到现在,没有任何信息表明铁路部门向商业公司购买过20万元的意外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则指出,“铁路部门采用"内部自保"的模式,其保费收入应该设有专用准备基金账户。据我所知,铁路部门并没有设立这个风险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上、基金管理制度上也是不健全的。”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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