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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出新规明确保险公司控制人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2日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

  “草案”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单独或与其控制的企业合并持有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0%,但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保险公司股东,但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

  据了解,“草案”意在对险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险企、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保监会提交资本协助义务承诺函,包括三项承诺:一是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在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出补充资本要求时,积极协调公司股东,或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时向保险公司补充资本金。二是承诺每年向保监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依法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三是承诺在没有及时按保监会的要求补充资本金、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转让股权或停止行使股东权利。

  “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相关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在保险公司资金运作和管理方面,“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入股,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保险公司资金。保险公司则不得购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的债券,不得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活动,不得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债务,不得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在股权转让方面,“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保险公司控制权时,应就受让人的受让意图、业务性质、资产结构、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转让控制权期间,应与受让方及保险公司制定控制权交接计划。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交控制权交接计划。

  此外,“草案”还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由保监会另行制定适用办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代表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无法适用本办法或本办法部分规定的,可向保监会提出免予适用的书面申请,由保监会决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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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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