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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辽宁省分公司虚列营业费用被罚款10万元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辽保监罚〔2011〕42号

  当事人:

  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9层

  机构负责人:卢涛

  一、未经我局批准,于2008年4月设立铁岭互动事业部,于2009年3月设立抚顺互动事业部,使用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固定营业场所,聘用内外勤员工开展保险业务。

  二、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铁岭互动事业部(2010年1月11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通过会议费、印刷费和公杂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596.53万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抚顺互动事业部(2010年12月28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汽油票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367.34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展业费用、员工工资或生活补助、弥补退保损失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第一项行为构成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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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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