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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机构减负 保监会下调保险业务监管费率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6日

  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下调向各类保险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具体涉及的公司包括: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四类机构。

  其中,涉及保险公司的有: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1.6%。收取;其他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1.7%。收取;对长期寿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0.9%。收取;对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0.8%。收取;对政策性出口信用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农业保险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保监会表示将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保监会表示将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由于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去年按照原定标准缴纳监管费的机构将可以获得已缴超额监管费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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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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