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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

来源:网易财经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网易财经8月15日讯 银监会今日下午召开通气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参考巴塞尔Ⅲ协议,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5%、6%和8%。

  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办法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同,将商业银行划分为四大类,并规定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国内银行平稳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办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

  商业银行四大类: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这类银行银监会将鼓励发展,仅采用预警性措施;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层次资本监管要求,未满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要求限期达标;第三类银行,仅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限制利润分红、奖金发放、新设分支机构;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采取严厉限制措施,甚至“取消这类银行”。

  以下是《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行会起草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办法》分10章,162条和16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以及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来源:网易财经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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