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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至65岁"成空头支票 投保莫“误买”附加险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4日

  一位客户10年前买了一款主险产品,据说"可续保至65岁"。但因这是所谓"奖励产品",客户不得不再买3份附加险,才被允许购买这款"奖励品"主险。不料,次年续交保费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这款主险已转成附加险。到了10年交费期限届满时,保险公司在停止收取客户交纳的保费时,那份附加险也随之终止了合同。一个转换之间,"保至65岁"的条款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由于保险公司与客户在主险、附加险的认识上存在差异,所导致的投诉并不少见。因此,在购买此类捆绑式保险产品时,认清两者间的关系,是避开"误买"的关键。所谓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所谓附加险,指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险种。附加险依附于主险的存在而存在,主险终止,附加险必定也不存在,买了主险并不一定要买附加险。不过,由于客户的保险意识较缺乏,常在主险与附加险之间产生疑惑。如上述案例,关键是客户混淆了主险与附加险的利益和关系---若当时这位投保人采取一定的维权举措,就 "主险可以单独投保"的原则请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解释,可能就不会产生以后一连串的烦恼。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推出主险的过程中,往往有附加险供客户选择,是因为保险产品是需要有实实在在的好处,才能打开市场销路--- 不像主险,非得残疾或死亡才能赔付,附加险多为医疗险,其灵活、随意、实用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是一些客户购买的最终目的,主险反而是附带着购买。

  但从投保交费过程看,主险与附加险还是有明显区别。主险可以年缴,也可以一次缴清,但附加险则必须一年一缴,这是因为附加险是应对疾病风险的,购买的前提是客户为"健康体",一旦客户续保时体检不合格,那么按风险管控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附加险的合约,但主险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因为首先投保人患病得到理赔,表明附加险的保险合同的承诺得到兑现。其次,作为保险公司,若继续让已得到理赔的投保人带病投保,无形中会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利益,保险风险难以管控。

  既然附加险不能满足一些客户对疾病"长期、连续"保障的需求,客户完全可以选择购买纯保障类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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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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