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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浙江试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金涛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8日

    记者从省金融办获悉,针对当前以中小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的现状,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铺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各地将根据试点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据省金融办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省选择在宁波、舟山开展了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此次在全省铺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分两步走:首先,在全省11个地级市选择1至2个市、县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在省内其他市、县铺开。

    据了解,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的试点地区中小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其中,在小额贷款额度方面,中小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限额20万元,农户单户限额30万元。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在此基础上适当下浮。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根据合作贷款机构的类别,我省推出了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目前参与试点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农信联社及浙商银行,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与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浙商保险等省内保险分支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

    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则须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一旦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赔偿。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按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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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日报

责任编辑:李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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