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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意见稿 商业车险费率将不再“一刀切”

来源:无锡日报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险企将可自主调整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的消息传出,引起众多市民关注。10月7日,记者采访了市保险协会、人保公司等业内人士,他们表示,新规在车损险定价、免责条款等方面作了修订,总体来看有利于保障车主利益。

  费率市场化是趋势

  新规规定,经营商业车险满3年以上、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及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车辆达到30万辆的财险公司可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当前,商业车险实施A、B、C三类条款,但差异并不大,且费率都是保监会定的,车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保险公司多通过服务和低折扣率吸引消费者。“费率市场化是趋势,有利于促进行业竞争和市场发展”,市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人说。但据了解,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需具备一定的精算人才储备、经营管理体系等条件,当前仅有规模保险公司能进行。

  “高保低赔”有望规范

  新规规定,保险公司要对依法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现行车险一般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计算,有对汽车不论新、旧,车险均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理赔时却要按一定折旧率计算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高保低赔”是业内通行做法,适用于车辆全损理赔,此类理赔占比不足1%,能起到防范骗保等风险的作用。新规规定以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可规范“高保低赔”现象,但这需要全行业统一执行标准车型库,并出台行业车辆折旧率办法,否则可能会出现“同车不同价”等新问题。

  免赔“特别约定”或废除

  新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

  部分市民对投保了车损险,出险后维修费用中却有约15%的免赔额,需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后才能使理赔费用提高的做法感到牵强。业内人士说,免责条款作为商业车险的重要补充条款,往往通过特别约定形式,规避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新规废除了部分需附加的免责“特别约定”等,同时新规还规定免责条款提示须集中罗列,并采用通俗易懂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对预定附加费用率也作了限定,保障了被保险人权益。

  保险公司不会形成“价格默契”

  车险费率市场化,一些大型保险公司会不会达成“价格默契”,集体不降价或价格反升呢?一些市民表示担心。

  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出现,当前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仅无锡就有20多家财险公司,争夺客源势必会掀起价格战。同时,险企自定车险费率须经保监会审批,保监会会对其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价格默契”将出手干预。  (未雪、实习生周佳赟)

来源:无锡日报

责任编辑:未雪、实习生周佳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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