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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中国保险业的“加速器”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徐小雨 周阳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9日

  6月12日晚,中国平安发布公告称,将认购深发展定向增发的至少3.70亿股但不超过5.85亿股的新股。与此同时,中国平安将在不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收购目前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新桥投资所持有的深发展16.76%的股份(增发前)。交易完成后,中国平安合计持有不超过深发展增发后总股本的30%,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联想到2006年,平安保险以49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平安混业经营的发展战略的脉络已逐渐清晰。

  中国人寿、太保等保险巨头近期也有所举动,其目的很明确:借助多元的金融平台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都是保险业务发展的良好平台,对保险资源的扩张、保险资产的壮大都有加速器的作用。

  实践证明,实行十余年的保险分业经营,使我国保险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对保险业发展规律有了深刻的理解,监管能力得到了提高。随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和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有了现实可能性。所以,我国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进行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迎接国际保险业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挑战。

  首先,尽快研究修订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应协调并修改保险、银行及证券的相关金融法律条款,建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专项立法,加快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进程。根据对国际保险形势发展的客观、适时、准确的评估和我国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用发展的观点,修订保险法律法规,为我国保险公司参与混业经营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应选择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集团化经营模式。我国初步形成了三种集团化模式,一是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化模式,这主要指三大国有保险公司;二是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化经营模式,这主要以工商银行和中信集团为代表;三是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战略联盟为形式的集团化经营,国内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基本都签订这种协议,合作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再次,尽快建立与保险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统一的监管体制。当今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从总体上看,主要有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我国属于典型的分业监管的国家。要与混业经营的现实相适应,我国的监管体制仍须进行改革。例如,建立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动态监管,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交流信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谨防内部关联交易,对保险控股公司名下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予以明确限制,保险控股公司及时披露自己的组织和重大的内部交易;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强化监管机构的预防监测能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最后,保险混业经营应当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截至2008年12月,中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量仅占中国金融资产的4%左右,而在海外成熟的金融市场,这一比例通常在20%左右。我国保险业的规模虽然较小,但是,我国保险业的资产和效益状况较为良好。俗话说:“船小好调头”,在混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只要我们利用好“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就能取得一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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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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