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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新规落地 重保障打击销售误导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三大工作之一是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并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寿险产品,这一工作精神在昨天保监会以2011年“第3号令”方式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及《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予以体现。

六大变化 强化保障

去年,保监会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所谓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类,设计类型则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等,其中,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与以往规定相比,《办法》主要有六大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了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拟定保险费率的监管、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简化了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备要求,以及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等。

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办法》强化了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以引导全行业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竞争优势。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并将年金保险从寿险中独立出来,明确了养老年金的条件和要求。此外,还完善了意外伤害险的定义。

与此同时,《办法》加强了对人身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力度,对于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险种,要求公司提交产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相关信息等。

保监会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实行审批制的险种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有业内人士评价称,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名称虽然让人眼花缭乱,但实则同质化现象严重。《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消费者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保险产品设计的创新力度,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保障产品。此外,《办法》加大了对保险公司相关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也有利于整治保险产品费率和条款方面的乱象。

严禁停售噱头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常以某产品即将停售作为销售噱头,游说消费者购买。这一销售误导行为屡禁不止。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险种停售行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如果保险公司决定重新销售已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在重新销售后10日内向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重新使用的原因、管理计划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拟使用区域的保监会派出机构。《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的,由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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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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