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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赣州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9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

    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建设现代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途径。深化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组建本地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大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意义重大

   (一)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打造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在我市银行机构中资产规模最大、网点数量最多、覆盖人群最广,集聚和辐射效应很强。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四省边际地区经济金融的进一步融合,以及周边县域地区资金需求日趋规模化、长期化,对我市农村信用社进行整合重组,组建具备强大资金供给能力的统一法人农村商业银行,势在必行。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我市农村信用社在赣粤闽湘四省边际区域率先完成这项改革,对于强化四省边际地区经济金融的融合共生,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快速发展的需要。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既可以解决原农村信用社产权分散、内控管理薄弱、公司治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又可提升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业发展中的核心竞争地位,增强发展后劲,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可极大地提高资本实力,提升服务功能,拓宽发展空间和增强农村金融信誉度,着力打造我市农村金融企业品牌效益。

   (三)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是引导金融加大对县域经济建设支持力度的需要。通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可使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主渠道和服务农民桥梁纽带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便于其在资金拆借市场拥有与其他商业银行平等的地位;随着业务发展壮大可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将用于支持我市县域经济发展,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将越来越大,这将为我市打造一个名副其实的重点支持“三农”工作、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成长的金融品牌。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基本原则。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把握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不改变、方向不动摇、力度不减弱;坚持政企分开、股份制改造、市场化运作;坚持高起点、严要求,扎实推进、彻底改革;坚持完善治理结构和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五)总体目标。通过对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组建统一法人的“赣州农村商业银行”,并使之成为“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有力、服务优质、效益良好”,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有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施步骤

   (六)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市政府市长为组长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在2011年12月底前相应成立由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市、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领导、统揽和调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扶持政策落实;解决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过程中的困难问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现场解决农信社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在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办公室主任由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担任,具体负责牵头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日常工作。省联社赣州办事处和各县(市、区)联社在改制条件成熟后,应及时向省联社行文请示成立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和开业工作。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综合考评,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由各县(市、区)长向市政府签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责任状。市政府督查室要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因扶持政策不到位、不及时,影响改革进程的县(市、区),予以书面通报,确保顺利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七)推动组建进程。各农村信用社要对照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标准,按照组建程序适时获准成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尽早启动筹建工作。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组织对有关监管数据指标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和具体分析,在2012年一季度前提出一县一策、因地制宜的整体解决一揽子方案,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并按规定程序和“成熟一家、申报一家”的原则逐级申报。章贡区农村信用社要走在全市改革的前列,在2011年率先冠名组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农村信用社要在2012年完成组建工作,并争取在2012年组建成市级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

   (八)规范股权结构。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银监会要求,依据《赣州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改造实施方案》(见附件一),在2012年一季度前完成股金规范清理。县乡两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股权结构规范工作,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协助农信社工作人员上户清理清退,协助做好股权规范过程中的社会维稳工作。各农村信用社在完成现有老股金的规范清理和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后,要结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的指标要求,进行增资扩股,并主要以增加法人股为主。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尤其是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协调辖内符合入股银行条件的优质法人企业入股农村信用社,确保法人股占比达到35%以上,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九)全面清产核资。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依据《赣州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指引》(见附件二),聘请江西银监局和江西省农信联社认可的中介机构开展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时点数必须以季度数为准)。通过清产核资,全面准确查清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认定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净资产、明晰产权、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并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打好坚实基础。在清产核资中,如发现农村信用社部分营业用房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报建材料及房产证等情况,造成产权不够明晰但没有纠纷的,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集中时间简化手续,帮助农村信用社办理好土地、房产等相关证件,予以减免所涉及规费(含土地出让金)等地方留成部分。税务部门对贷款核销审批应快速审核办理。

   (十)消化不良资产。为达到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不良资产率低于5%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正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资产动态迁徙等其他因素,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帮助消化处置不良资产。一是加大清收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其清收过程中,给予大力帮助。凡是涉及农村信用社的各类诉讼案件,司法部门要加快审理、加快结案;对农村信用社胜诉的已办结案件应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强制执行活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尽力挽回农村信用社资金损失;凡公职人员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担保贷款逾期未归还的,纪委监察部门要责成所在单位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偿还贷款;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偿还贷款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予以代扣代还;对私贷公用的贷款、地方政府部门借款或担保的贷款,以及由于国企、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改制在农村信用社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债权债务,千方百计组织资金,确保贷款尽快归还到位。二是政府帮助消化。对采取各种措施仍无法清收的不良资产(含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导致无法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的差额部分,经各县(市、区)政府确认后,指定相应政府机构统一运作解决,个别县(市、区)确有困难难以解决的,可专题上报市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各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资产消化处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扩大、不隐瞒。各县(市、区)农信社法定代表人要对此负责,凡清收或保全资产不力,特别是借机弄虚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十一)加大扶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2011年至2013年对农村信用社(含组建后的农村商业银行)所缴纳的营业税,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动用该项资金。为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各县(市、区)政府在账户开设、政府性存款等方面要予以倾斜。凡涉及农村信用社网点安防合格证和消防合格证,公安及消防部门应尽快办理并免收一切费用。对改制更名的名称核准、营业执照变更等手续的办理,工商部门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减免所有费用。此外,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期间,除上级指定的检查项目外,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到农村信用社进行检查。凡是农村商业银行组建中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的事项,各相关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想方设法将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坚决落实到位。对县级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处理和固定资产确权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依法依规减免的一律减免。

    附件:1.赣州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改造实施方案。

    2.赣州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县级农村商业银行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月7日

来源:赣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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