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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出新规:不得赠送保险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保险报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1日

    向普通消费者赠送的保险保费不得超百元

    保监会近日起草《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对寿险公司的销售、宣传、印章管理、佣金给付、信息管理和客户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要求更加明确和严格。

    《规则》规范了具体销售行为,即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时,除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外,还应当就保险产品的内容、特点及风险等向客户进行提示与说明。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销售用语,建立电话录音监听制度,监督电话销售过程中销售用语使用情况。同时针对电话销售扰民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专业技术设备进行电话销售,建立客户名单使用的管控流程,设置拨打的时间范围。对明确拒绝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拨打。

    保监会还明确,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拥有至少一年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经验,销售前在保险公司接受过专项培训。银保方面,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至少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和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理协议。在电销和网销方面,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开展电话销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呼出号码和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制度。

    《规则》对于投连险的退保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收取的其他费用;选择犹豫期届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保单工本费以外,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全部保费。《规则》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变额年金保险。

    在佣金方面,《规则》规定,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支付佣金。保险公司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向个人支付人身保险保单的直接佣金,其上限不得超过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除短期人身保险业务和一次性交付的长期人身保险业务外,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保险公司不得以佣金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此外,《规则》规定向普通消费者赠送保险的,对每人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100元;向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赠送保险的,所赠送保险的保费不得超过该客户首年保费的5%和100元之间的大者,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赠送保险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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