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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0797-5167693

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在赣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赣州保险业的全市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并承认《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单位一名,监事单位若干名。协会设会长单位1个,副会长单位2个。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共有综合部、业务部2个部门。

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赣州经济和谐社会的能力。

协会的职责范围: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97-5167693

协会邮箱:iagz0724@126.com

协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26号

 

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Ganzhou City(英文缩写:IAGZ)。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银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赣州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登记注册的赣州保险业的全市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赣州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银保监分局。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银保监分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赣州市民政局的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赣州市章贡区。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能: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组织制定保险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约束性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及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并及时报告赣州银保监分局;

(五)对于涉嫌保险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赣州银保监分局,并做好赣州银保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能:

(一)参与决策论证。协会代表行业参与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制度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向赣州银保监分局及相关部门反映妨碍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人民银行赣州中支和赣州银保监分局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保险业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督促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七)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与行业维权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能: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能: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跨区域交流平台,组织参加跨区域性的会议和有关活动,学习、借鉴其他区域的行业管理技术和经验,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能: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赣州银保监分局的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十一条  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及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二条  会员分为法定会员和申请入会会员。

(一)法定会员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并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二)自愿申请入会会员包括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依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机构;

(三)经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市级保险行业组织;

(四)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的外国保险机构在赣分支机构。

十三  会员入会审议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认定其会员资格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一)会员发生业务终止、机构撤并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自愿申请入会的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书;

(四)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五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并向赣州银保监分局报告: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二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及成员单位;

(六)表决通过专职副会长;

(七)审议决定接受会员单位入会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八)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九)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十)审议批准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二十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赣州银保监分局报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单位、监事会单位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期间有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使理事的职责。非会员理事由赣州银保监分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理事单位不得同时兼任监事单位。

   第二十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相关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决定接受会员入会;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推选和罢免意见,推选和罢免协会秘书长;

(十)决定聘任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协会内设部门负责人;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节  监事会

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单位一名,监事单位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单位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长、副会长单位及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监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负责人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四)负责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监事单位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单位可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  监事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文件。

第三十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及会长会议

第三十  协会设会长单位1个,副会长单位2个。

会长单位可由赣州银保监分局提名,可通过理事会推选产生,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赣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任职。

第三十  会长单位应在业内享有较高威望,行业公认,热心行协和协会工作,并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最多连任三届,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报赣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十  副会长单位

(一)协助会长单位负责有关工作;

(二)抓好各自分管的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参与研究赣州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签发专业委员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 协会设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专职副会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任职。

三十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单位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专委会主任单位及秘书处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单位、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成,协会监事长单位可列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单位或会长单位委托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会长会议需全体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单位通过生效。

 会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汇报,贯彻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研究协会在行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业务领域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研究部署协会重点工作;

(四)审议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制度、部门主任以上人员任免及薪酬;

(五)审议协会重大财务开支;

(六)研究协会需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

(七)协会其他事项。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单位,也可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节  秘书处

  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党建、劳资、财务、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秘书处人员要实现专职化、加强对秘书处的人、财、物的规范化管理,细化各项办事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秘书长。秘书长为协会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候选人。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担任。秘书长因故需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单位提议,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无不良记录、公正廉洁、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威望,行业公认,热心保险行业协会工作;

(三)一般从事保险或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五年以上,或担任过金融机构、政府及其他企业领导职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或理事会一致认为不合格,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解除其职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副职人选,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及安排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分管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理履职。

  协会秘书处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赣州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可免职或解聘。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内设两个部门:

(一)综合部:主要职责是秘书处的内务管理,包括劳资、财务、文秘档案管理、文件收发、上下接待等日常事务,以及协会所有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信访、反保险欺诈、合同纠纷调解、行业宣传等;

(二)业务部:主要职责是所有与财产保险会员公司、人身保险会员公司相关的事务。

  协会秘书处应立足发展实际,本着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合理定岗、级随岗走、薪随岗变,不得因人设岗、因人设事。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建立符合行业实际和社团性质的薪酬体系及职务职级晋升机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以协会工作人员身份擅自从事各类公务活动。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为保证协会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行业自律,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和赣州银保监分局审议通过后实施。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市级公司总经理或分管相关专业的副总经理组成、未配备副总经理的市级公司由公司指派部门经理参加;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在委员会组成人员且担任了市级公司总(副)经理的人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秘书处指派。

五十四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或秘书处可提议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其他如有三个以上会员公司书面或联名向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出,也应及时召开会议。

(一)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主任委员和秘书处商定,并连同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

(二)会议议题:秘书处提议召开的会议,由秘书处拟定会议议题;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拟定会议议题;会员公司提议召开的会议,其议题应以书面形式报专业委员会或秘书处,由副主任委员提交主任委员审定;

(三)表决机制: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机制为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即为通过;争议较大或有异议的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研究解决。

五十五  协会在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产、寿险峰会制度,分别由市级产、寿险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组成,秘书长和秘书处业务部主任参加。峰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由产、寿险公司轮值主持,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轮值公司确定并报告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通知会员公司;因故需延期的,轮值公司应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五十七条  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续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第五十八条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协会有3名以上(含)正式党员,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设置纪检委员;党员人数不足3人,应成立党小组。

第五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六十一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上级党组织为赣州银保监分局党委,并接受分局党委对协会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一节  经费

六十四  秘书处根据《全省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指引》(赣保监办发【2016】32号)对协会的经费、资产和财务进行管理,同时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的相关规定。

  会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会费的收取:会费收取的原则、标准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由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生效。会费收取额度的确定应有预算,既要满足协会工作需要,又要遵循适当超前、留有余地、减少会员负担的原则。

(二)经费的使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业务活动、办公场所租赁、设备购置、日常办公、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党建工作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应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二节  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十五  协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应有预算,按程序报批,购置金额较大的应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应建立资产台账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及时入账,每年底应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及时编制年度资产明细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资产。

六十六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收支情况应保持公开透明,秘书处每年初向会员单位公开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和财务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呈报协会年度财务决(预)算报告。同时岗位设置严格遵循不相容会计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六十七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会员公司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赣州银保监分局和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协会如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告赣州银保监分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八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六十九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七十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七十一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七十二  协会经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七十三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七十四  本章程经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赣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七十五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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