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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门槛提高 偿还能力要充足

来源:新京报    作者:殷洁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9日

  中国保监会昨天公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相比之前的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明显收紧,包括要求申请分支机构前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记者发现,在设立保险公司的要求中强调了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需要上报保监会。

  此前,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只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现在修改后的管理规定中则列出了一系列细节规定,包括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等。

  对于保险公司出现短时间大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稳定、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保监会也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近几年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不顾成本跑马圈地,可能也是保监会收紧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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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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