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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准入门槛提高

来源:大公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9日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提高保险公司准入门槛;二是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三是明确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要求。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将配合新《保险法》在下月一日起施行。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有关管理办法一方面是新《保险法》将于十月一日施行;另一方面是近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较快,机构管理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对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控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有更高的要求。

  该负责人透露,提高准入门槛为是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符合新《保险法》提出的规定,就是主要股东需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下同)。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也被提高,除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新增一是,“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二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当地省级分公司必须已经开业;三是,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涉嫌重大违法而被保监会立案调查等。

  此外,《规定》还细化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要求监事需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他并称,全国目前约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四万多家,加强对营销服务部的管理,稳妥新《规定》发布后现行营销服务部过渡问题也是是次修改的重点之一。一是《规定》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管理,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按照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二是为维护现有行政许可的稳定性,现有营销服务部应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如稳定和规范营业场所等。三是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它分支机构。不符合上述监管规定的,应在两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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