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新华网    作者:劳正中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30日

  10月1日开始,“潜伏”了近一年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今后理赔可以更加明确了。

  亮点一: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近年来,保险业内隐藏着一种“潜规则”,即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了则严格审查,非要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为止。一些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加以制止。今后一旦碰到这样的“潜规则”,你就可以拿起相关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了。

  新法第16条链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该条的立法精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更趋于平衡。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和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像天书一样,客户发现,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一大篇,因各种原因没有仔细阅读过;有些保险代理人为拉到客户,故意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出现许多纠纷。新《保险法》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束。

  新法第17条链接: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解读:保险合同多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大部分没有专业保险和法律知识的投保人来说,很难对合同内容进行完整的理解,而其中包含的免责条款,则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抗辩理由。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与之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亮点三: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

  以往,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等种种理由,在一定时间内,既不支付保险金,也不作出拒赔的决定,让受益人感到万般无奈。今后有了新《保险法》,双方的“拉锯战”现状有望得到较大改善。

  新法第23条链接: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律师解读:旧法对于保险金额的核定期限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定期限,只规定应当“及时”核定,从而成为保险公司拖延支付保险金的可利用的环节。而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则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时间。

  亮点四: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以前,有的车主当天买了二手车,因来不及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只好自认倒霉。从10月1日起,车主就不用再为此事烦恼了,只要车子过了户,不论是否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这辆车都可以继续享受保险服务。”浙江一家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宋小姐表示。

  新法第49条链接: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解读: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标的所有人对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承继。该条款对保险标的为财产权利的被保险人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标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不一致而拒赔,而财产的继受人也不用因为财产过户和保险过户的空白期而担心不能得到理赔。当然,财产继受人依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所有权人变更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依法拒赔。

  亮点五: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

  以前出了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谁料到索赔的过程如此艰难,肇事方拿各种理由敷衍,拿一笔赔偿金有时比登天还难。今后这样的事情会逐渐减少,因为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新法第65条链接: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律师解读: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被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为受害方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并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敦促被保险人及时赔偿第三人的损失,维护第三方的权益。

     《 保险法》颁布历程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保险私法部分基本没有改动。

  2004年10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准备工作。2005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年12月4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16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分享: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