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人行赣州中支会计科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0日
财政存款曾作为中央银行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对人民银行加强财政资金监管,拓展基础货币渠道,实施宏观调控有着巨大作用。但由于近年来财政存款管理体制的变革,财政存款缴存范围日益缩小,造成了目前一些金融机构缴存意识弱化,加上部分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金融机构欠缴、迟缴、少缴财政性存款现象屡屡发生,财政存款业务已成为风险发生的高危地带,完善财政存款的缴存方式和手段成为当务之急。
(本站讯)我市自今年初在全省率先推行将县级金融机构财政存款集中到地市机构统一缴存的管理模式以来,财政存款集中缴存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有效强化了对财政存款缴存的管理。
多措并举 精心组织创新推广工作
由市人民银行牵头专门成立了财政存款集中缴存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赣州市辖内金融机构财政存款集中缴存工作实施方案》,出台了《赣州市辖内金融机构财政存款集中缴存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并通过召集会议、座谈等形式,取得各金融机构全面理解和支持。
明确目标 合理确定集中缴存对象
我市下辖19个县(市、区),共有118个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其中法人金融机构20个,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6个。为使财政存款集中缴存管理有的放矢,市人民银行根据全国性银行机构会计业务数据集中的现状,对118个需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金融机构进行了详细评估和筛选,确定了财政存款集中缴存管理的实施对象为全国性银行机构设立在我市辖内的分行、赣州银行总行。而对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的一级法人机构的和目前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南康赣商村镇银行,其财政存款缴存维持原状,仍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
规范操作 严格集中缴存流程
集中缴存机构必须在规定日期向该行提交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日计表,办理财政存款首次集中缴存。各银行县(市)支行在其上级行办理首次集中缴存当日,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财政存款退缴手续,退缴后各银行县(市)支行“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余额为零。
首次集中缴存后,市人民银行将集中缴存机构所辖县级机构“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专用账户的累计积数调整到集中缴存机构“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中。各集中缴存机构所辖县级机构财政存款账户计息积数调整清零后,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及时办理“金融机构划来财政存款”专用账户销户手续。
各集中缴存机构在首次集中缴存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银行提交财政存款相关资料办理财政存款集中补缴或退缴手续,其所辖县级机构不再办理财政存款缴存。
严格监督 强化集中缴存管理
市人民银行要求集中缴存机构严格按照《赣州市辖内金融机构财政存款集中缴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财政存款集中缴存工作;加强对集中缴存机构办理财政存款集中缴存时提交的全辖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和缴存财政存款划拨凭证的审核,并要求集中缴存后,各集中缴存机构所辖县级机构仍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会计报表;同时该行进一步加大了对财政存款集中缴存中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集中缴存机构出现欠缴、迟缴、少缴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存款集中缴存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
我市实行集中缴存后,每旬全辖人民银行需办理的财政存款缴存业务由原来的118笔骤减到26笔,账户和业务量的减少不仅减轻了ABS的运行负荷,也提高了账务处理的效率,同时减少了全国性银行二级分行与县级支行间频繁的资金调拨业务,降低了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成本。缴存单位由118个减少至26个金融机构,被监管对象减少了3.54倍,强化了管理力度。月缴存金额由集中缴存前的770万元增长到现在的1818万元,增长了1.36倍,业务管理风险急剧下降。农联社等法人金融机构需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其会计核算业务上收的实施难度和工作量也大大减少,不仅加快了上收工作进度,而且缓解了基层会计人员紧张的局面,大大降低了基层会计核算风险。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