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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赣州金融调研:金融服务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障碍
 
作者
人民银行兴国县支行
 
调研背景
人民银行兴国县支行就金融服务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调查显示:截止2010年7月,兴国县已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5家,平均每家所得信贷支持不足50万元。
 
调研时间
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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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金融网专稿)近日,人民银行兴国县支行就金融服务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查显示:截止2010年7月,兴国县已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5家,各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存款余额为1650万元,只占全县各项贷款余额的2.16%,平均每家所得信贷支持不足50万元,所获得的金融服务也主要是在开户结算等方面,这种现象的出现同该县农民合作专业社大多数仍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组织构架尚未形成关系极大,也与农村金融抑制问题一直未能化解有关。

    中介缺失 贷款需求得不满足

    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筹生产经营资金,更能发挥资金效益,但农村资源价格认定体系的缺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一方面是注册资本金达不到金融机构要求。合作社普遍采用每户出资1000元进行登记,部分合作社的成员愿意将经营资源作价出资,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但无专门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认定,只能成为合作社的现实可支配资源而游离于注册登记认定范围之外,造成合作社注册资本金偏小。

    另一方面是经营资源无法作为贷款抵押物。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合作社具有资金需求,其需求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由于兴国县农产品评估登记机构的缺失,造成经营资源在融资用途上的可看不可用。大部分农户的家庭资产除房屋外就是农业投资,而农村房屋用地属集体土地,不能办理抵押,因此,不论是合作社还是个体农户,有效抵押物仍是获取贷款的一道屏障。

    组织松散 缺乏金融服务基础

    农民专业合社虽是法人组织但有别于《公司法》规定下的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营决策的约束性不强,职责履行的有效性不足,农民的生产经营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由于农户经营资源不属合作社财产,合作社无实际控制权,导致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无法顺利执行,管理呈粗放状态。如种植物的新技术推广,部分成员并不按新技术要求进行栽培,造成农作物种植水平相对低下。又如农产品销售,部分农户由于家庭收支紧张,受既得利益观念影响,往往自行出售,削弱了合作社的规模优势。

    二是农户在联合组成合作社时,对合作社经营办公费用的收取并无明确规定。大部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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