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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试点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张倩 高翔 记者廖福玲 实习生罗琴月 李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日前,市供销合作社和市金融工作局联合下发《关于供销系统创办引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我市供销系统创办引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业务试点,这也是在全省首次开展此项业务。首批试点单位将在全市供销社系统领办、引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1家至2家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试点。

    据了解,信用合作业务是指合作社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由全部或部分成员自愿入股筹集信用合作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服务和担保服务的互助性业务。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遵循自愿参与、民主管理、封闭运行、服务农业、吸股不吸存、分红不分息等原则。成员按合作社章程自愿参加或退出信用合作业务,不得强迫成员参加或退出;成员地位平等,开展信用业务实行民主管理,依据合作社章程民主讨论决定;筹集资金和服务对象严格限定于成员内部,不得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单位筹集和发放资金;合作贷款用于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风险性投资;合作社可以吸收成员股金作为信用合作资金,不得吸收成员的存款作为信用合作资金;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盈利在弥补往年亏损、提足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后仍有结余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成员,不得向成员支付固定回报。

    合作社开展试点的条件包括,符合供销社系统市级以上标准化示范社条件;合作社现有管理人员无不良征信记录;信用合作业务章程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由有信贷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或业务顾问;自愿购买使用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的信用合作业务平台软件并接受供销社、金融局、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自愿参与原则

    成员按合作社章程自愿参加或退出信用合作业务,不得强迫成员参加或退出。

    ●民主管理原则

    成员地位平等,开展信用业务实行民主管理,依据合作社章程民主讨论决定。

    ●封闭运行原则

    筹集资金和服务对象严格限定于成员内部,不得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单位筹集和发放资金。

    ●服务农业原则

    合作贷款用于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或风险性投资。

    ●吸股不吸存原则

    合作社可以吸收成员股金作为信用合作资金,不得吸收成员的存款作为信用合作资金。

    ●分红不分息原则

    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的盈利在弥补往年亏损、提足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后仍有结余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成员。不得向成员支付固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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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张倩 高翔 记者廖福玲 实习生罗琴月 李玥

责任编辑: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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