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初步统计,青海省内保险机构在玉树地区的承保业务主要以财险、车险、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人寿保险为主,其中,财产保险承保金额合计74774.9万元,机动车辆保险金额31564.01万元,责任险限额2336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2391万元、人寿保险金额1254.8万元。(第一财经日报4月21日)
应该说,保险业两年前在汶川大地震中积累的理赔和救援经验,在此次玉树地震中得到又一次验证和完善。然而,细辨这些理赔内容,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的地震保险尚无人开发,呼吁多年的巨灾风险制度仍遥遥无期。那么,我们不能不重新审视涉灾制度的构建是否足够完善――在三年内两度重大地震灾害发生的伤痛面前,呼唤国家赶紧制定“巨灾保险”,以来护佑民生。
地震灾害保险的缺失曾是汶川地震留给我们的一道伤疤。尽管,2008年12月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已经写下了“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的条文。但遗憾的是,根据《经济参考报》和《中国保险报》今年3月的报道,时至今日,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地震灾害在寿险中基本不属于免责条款,而在财险中却大多属于“除外”责任,财险公司的多数险种基本都将地震和海啸“拒之门外”。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地震险主险,人们只能通过附加险种来投保地震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关于地震保险的描述,曾被认为是适时的善制弥补。然而在该法规颁布到玉树地震发生的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我国专门的地震灾害保险甚至巨灾保险却一直滞步不前,不能不令人倍感遗憾。虽然不晓得究竟有什么东西在拖沓行政步伐,但相对于玉树地震发生的滞后性,已经明证我们对民生的尊重,做得还不够尽善尽诚。因为数据显示,保险赔付占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1998年洪水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亿元,国内保险公司共支付水灾赔款30亿元左右;2008年年初的雪灾中,保险赔付近50亿元,只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亿元,仅占经济损失的0.7%。国内灾害保险赔付率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这些令我们汗颜的数字,也在印证民生对抗天灾的弱势――在天灾面前民众只能任凭灾难将自己的财产吞噬无踪,唯能自力更生进行重新建构。而其后的潜语是,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只能帮助民生进行基本物资(比如简易住房)的重建,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灾害的实际损失。而同时,财政本身也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在层层拨付兜转的过程中必然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如果有专门的地震灾害保险兜底,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可以帮助民众获资尽快重建家园,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
因此,尽早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机制甚至巨灾保险机制已是刻不容缓,让作为特许经营的具有相当公益性的保险业,在巨大灾害发生时发挥普惠作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比如新西兰、美国、日本等都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保障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那么,我们有理由呼唤国家赶紧制定“巨灾保险”,以来护佑民生。关于具体的运作方式和如何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世界上早已有的先例,已给我们做好了借鉴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