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宋璇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3日
3月22日,深交所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打击和遏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深交所对2007年至2010年的42宗公开谴责案件的分析,在这些案例中,认定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为15次;认定资金占用的为8次;认定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的各6次;认定业绩预告、快报违规的3次;认定程序不合规、财务会计报告违规、不配合监管的各3次;认定违反承诺1次、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股东大会未按期召开的各1次。
可见,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4项,这也是深交所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在该标准中,突出对此4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
在信息披露违规方面,将对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滞后时间超过规定日期10个交易日等行为进行公开谴责。同时,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进行分析概括,剔除公司解散、股权分布等特殊情形后,纳入公开谴责标准。
规范运作违规方面,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等明确公开谴责量化标准。其中,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将遭到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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