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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门后又现热死门 被漠视的生命谁来保障?

来源:中金在线综合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8日

  连连发生的“触电门”和“热死门”事件,我们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校医了,这是对在校师生生命安全的漠视的表现,更是不负责任体现。

  

拿来了担架,可是校医都不会用


  

人上了救护车,可是救护车上的氧气瓶竟然是空的


  距离南京师范大学“触电门”才十几天的时间,南京的另一高校南京邮电大学再发 “热死门”事件,2010年7月6日下午一学生中暑身亡,校医水平再遭质疑。

  7月7日下午,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的一名同学在考试时中暑昏倒,校医40分钟后才赶到,令人吃惊的是,学校救护车上的氧气瓶竟然是空的,看来是摆设,应付检查用的。由于错过抢救时间,晚上7点医院传来消息说,人已经走了。为此我们表示沉重哀悼,同时也为学校以及医务室的失职表示愤怒。学生在学校热死,也算是中国高校届的首例了。

  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对在校学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特殊类型。所以,学校责任保险应当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

  学校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应当遵循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这一基本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表明了财产保险的功能,即填补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机制,而不是一种营利手段,更不是赌博。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如果学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便向学校赔偿保险金,如果学校依法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便不向学校赔偿保险金,即无损失便无保险。学校向保险公司请求的保险金数额,不能超过学校因该事故依法应当向学生支付的赔偿金额。但是,并不是学校在每次伤害事故中向学生承担的赔偿额都可以全部获得填补,保险金的数额还要受保险金额的限制。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学校向学生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就按照保险金额向学校赔偿保险金,其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再赔偿,由学校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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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金在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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