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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农村抵押担保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作者
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
 
调研背景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发展中存在的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解决农民贷款难,打破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瓶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为探索一条既有助于农民取得贷款解决脱贫致富的资金困难,又有助于金融机构资金盈利的方法,我们深入龙南、寻乌2县进行了一次农村抵押担保情况专题调查。
 
调研时间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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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维权难。一是银行债权维护不力,容易造成大家向少数不守信人员看齐。二是部门之间相互封闭农户的社会信用信息,无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4、农民土地抵押问题。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民经营的耕地、林地、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县的耕地随着果业的大面积发展而有所下降,原有传统的粮食耕地已逐步被果业种植所取代,大量的农户在自留山上开山种果,而有的农田通过租赁形式,一般为25—30年,出租给经营者种植脐橙、蜜桔等。目前我县果业面积已达40多万亩,寻乌北半县的90%以上耕地、林地大部分已种上了果树,南半县的林地60%以上种植果树,20%左右的耕地通过出租形式给经营者种植玉米或果树。但最重要的是农民土地、房产没有形成产权权证,土地不能做抵押,银行无法受理。《担保法》明确规定,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单独作为抵押,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不可以作为抵押。农民因缺少抵押、担保物,风险大,利润低,商业金融机构不愿介入农贷。

    5、农村自建房抵押问题。当前我国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财产抵押贷款,农民家中能拿得出去的财产主要是农家房。房子不是空中楼阁,它盖在土地上,房子不值钱,土地值钱。国家法律表述的农村宅基地,实际就是人们习惯理解意义上的农民房。《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意义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担保法》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可作为抵押物。新实施的《物权法》首次对宅基地这一“用益物权”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在能否允许农民处置的核心、敏感的问题上还未明确。农村建好的房产因没有形成权证,不能抵押贷款,这种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

    四、解决影响当前农村抵押难的建议

    1、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但依抵押取得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耕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担保法》规定,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央行和银监会日前决定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时也表示,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同时,建议政府制定《农村流转土地使用产权证》,解决流转土地的抵押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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