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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金融调研:信贷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
佘华 李俊峰(赣州银行吉祥支行)
 
调研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信贷资产安全。在当今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是该行信贷工作人员面临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调研时间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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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仅为个人研究观点,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意见。

    赣州金融网专稿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信贷资产安全。在当今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是银行信贷工作人员面临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赣州银行为例,拟从司法角度,结合工作实际,就信贷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谈几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由诉讼引发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只有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方可不负举证责任。

    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须提供充分有效的合法证据。如果该行在诉讼中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甚至无效,那么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一)有关当事人身份的证据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往往会涉及多个当事人,如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代理人等等,这些人在贷款中的地位不是盲目指定的,而是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贷款卡等等)予以界定。通过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从而确认其行为的有效性。

    以借款人为例,《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见,只有具有借款资格的借款人才能与银行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这样,在信贷业务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以保证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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