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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金融调研:信贷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
佘华 李俊峰(赣州银行吉祥支行)
 
调研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信贷资产安全。在当今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是该行信贷工作人员面临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调研时间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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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银行债权大都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此便产生一些与执行相关的思考。
    
   (一)抵押物为动产时的执行
    
    企业在银行贷款时,经常会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押,而且银行为了保护这种动产抵押,往往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在实际执行时,这些动产抵押物却很容易折损甚至灭失。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最大的特点便是流动性,而这一特点也是动产抵押的不安全因素之一。在动产抵押的强制执行中,基于动产的流动性,一方面该动产因自然磨损而贬值很大,甚至于达到报废;另一方面因抵押值不足,贷款依然无法清偿,而且产生了新的诉讼损失。  

   (二)抵押物为住宅时的执行

    在信贷业务中,个人贷款大多以个人住宅为抵押,当贷款发生违约需强制执行抵押物时,问题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住宅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何把握这一执行尺度,便成了贷款保证的关键。

    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抵押物即住宅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直至终结执行,这就使银行本来很安全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

    另外,由于这种情况的执行很复杂,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又没有相关的规定对“生活必需品”加以详细具体的说明,使法院有充分理由不予以受理银行的执行申请。于是当抵押物为住宅时,往往是胜诉后无法执行,最终出现诉讼中胜诉的银行在实际中却败诉的怪现象。

    为此,在现有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贷款方,银行更应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贷款关键是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确保住宅抵押值充分。在个人贷款业务中,涉及住宅抵押的均规定了一定的抵押率,这不但是对房屋贬值风险的防范,也应是对执行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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