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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金融调研:信贷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作者
佘华 李俊峰(赣州银行吉祥支行)
 
调研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信贷资产安全。在当今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是该行信贷工作人员面临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调研时间
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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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即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

    银行在起诉时要提供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否则,法院会依法驳回银行的起诉。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和借据就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当银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时,银行必须提出符合中断情形的证据,即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这就要求信贷工作人员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

    实践中,赣州银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一般为“催收通知单”,这就需要保证该“催收通知单”的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用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催收通知单”,必须是经过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
    
   (三)有关贷款担保的证据
    
    为了保护银行债权,《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方式不同,法律要求亦不同。

    但无论是哪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在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时,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担保事实的存在。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对于抵押担保的相关证据,以下侧重从两个方面加以讨论。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一般来说,这种权属证明都是由有证明该抵押物所有权行为能力的人出具的。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简便贷款程序,赣州银行往往要求由抵押人自己出具一份权属证明,内容大致为“证明该抵押物为我(公司、单位)所有,同意在你行抵押贷款之用”。

    个人认为,这样的证明只能当做是一种权属声明,不能作为权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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