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加强寿险行业风险管控 促进赣州金融稳健发展 |
作者 |
胡德琮 (中国人寿保险赣州分公司 高级经济师) |
调研背景 |
保险作为金融经济一大支柱产业,起着稳定和调节金融经济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着机遇和挑战。面对中国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良好时机,不仅要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而且更要深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经营风险控制程度,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
调研时间 |
2011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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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提升服务品质,服务社会经济,促进金融稳健发展,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主客观上仍然存在以下风险因素: 一是新形势对风险管控提出新要求的因素。为了适应这种变化要求,寿险业纷纷制定良策。比如,赣州中国人寿,从上到下思想一致,形成风险管控共识,年初就在系统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无论从监管的大环境、还是从公司防范风险的角度讲,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将是今年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合规经营是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义不容辞。二是业务承保风险管理控制的因素。承保是保险业识别控制风险的第一道关口,在实际操作当中仍然存在承保把关不严重,承保质量不高的情况,时刻制约着赔付率的管理质量,影响公司的费用与效益。三是服务品质创新满足客户需求的因素。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保险在经济社会中的渗透度和贡献度不断提高,在维护金融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对寿险业的服务提出新的更高需求。 (二)外部监管大环境的需要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更为严格的要求。如:中国保监委(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委(保监发[2003]11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警惕和防范非法保险经营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南银办发[2011]10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现场走访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市银[2011]6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为赣州寿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 2.新《保险险》的出台,无论从规范承保还是理赔法律实务,都有新的规定。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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