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加强与商业银行的紧密合作 |
作者 |
赖志华(市金融办) |
调研背景 |
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迅速。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83家担保机构,为5860家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完成融资担保余额53.9亿元。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则成了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 |
调研时间 |
2011年11月 |
![]() |
2011年2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总体来看,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管理办法还在逐步完善。此外,融资担保业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需要相关地方政府的扶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是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重,民间资本担保(包括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不足。从国际经验看,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政府担保贷款数额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0%,政府担保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而重在发挥引导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赖于政府,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是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对担保机构功能认识不一,担保机构资金规模高度分散化。目前,商业银行通常要求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在我市,符合此条件的担保机构没有几家。 三是担保机构业务定位不清晰,专业性担保机构较少,缺少对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拓展。 (三)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缺少风险共担机制。 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担保机构与银行相比,担保机构受自身经营历史短、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知名度不高以及专业人员少等因素的影响,客户来源相对较少,而银行由于处于第一融资人的位置,往往可以优先了解到企业的融资需求,并掌握了大量的企业经营信息。 因此,担保机构应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并从银行获得客户来源。从实际情况看,担保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推荐。反过来说,银行为了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增加贷款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也非常需要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这样就难以避免风险较大的客户进入担保机构的视野。 而且在实际中,我市担保机构实力相对弱小,不具备与银行平等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而按照国际通常做法,担保机构只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
|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转到页 |